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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物业维修金交存有新规





徐朝晖/《金华日报》/20100419


    浙江省金华市建设局4月16日发出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等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新建物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竣工备案前,按规定一次性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

    对房价中已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竣工备案时,须提供各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与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缴纳证明。

    各房地产开发项目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经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查。市建设局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提供各区物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阅读: 5892 次     2010/4/20 8: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