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20100413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获悉,备受关注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将第三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之前的版本相比,草案第三稿多项条款作了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审后,先后召开1次专家论证会、7次座谈会,并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即将提交本月27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对物业管理活动中急需规范且条件较成熟的问题作出了调整规范。
“交钥匙未入住”物业管理费或可打5折
交了新房钥匙却未人住,物业管理费应该怎么交?这—问题物业与业主双方争议较大。
对此,条例(草案)在第十三条第—款中给出“说法”:“房屋交付后业主未实际使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按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数额50%至70%的比例通过合同约定由业主承担”。
终结“天价”停车费政府指导价“有谱”
针对另—社会争议的热点,物业收费的政府指导价问题,新修改的条例(草案)规定: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确定不超过基准价20%的上浮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家栋、吕金芝、肖常谷、郑永新、彭志敏,秘书长于建海出席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河洁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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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3 8: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