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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李广军 佘双贵/《长沙晚报》/20100309


    记者昨日从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由该办组织起草的《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本月将先后征求区县、部门、政协委员、法制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并计划于3月下旬召开立法听证会;征求意见和立法听证后,再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

    “这些条款很多是针对目前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规范的,与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这些规定能够执行到位,必将使市民的生活更加方便,生活质量更高。”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剑文告诉记者。

    老旧小区逐步实行物业化

    【问题】在长沙,比较高档的小区一般都有物业管理,但是老旧的居民小区很多是没有物业管理的,这样造成了当前老旧小区脏乱差的顽症。去年以来,我市积极试点推行社区物业化服务制度,不少老旧小区居民每月只要缴纳少量的物业管理费,就可以享受到治安巡防、清扫保洁、水电费收取、绿化维护、日常维修等服务。

    【规定】在取得一定效果的层面上,《条例(草案)》将社区物业化服务制度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层面,作为今后社区城市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予以推行,规定“城市开放式老旧居民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维护、设施管理等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逐步实行物业化服务制度”。“居民区内公共部分物业服务以政府投入为主,居民楼栋内共用部分物业服务实行有偿服务”。也就是说,居民只需要为这种服务缴纳较少的费用,主要费用将由政府投入。

    禁止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问题】如今生活在城市中,市民不得不面对越来越多的噪音污染:在路上散步,当街门面商家的广告喇叭声一个比一个响亮,让你的耳朵没有半刻清净;繁华地段不能走,那就走背街小巷吧。可照样有一些门面使用发电机、切割机等设备,发出的刺耳声音比喇叭更让你受罪;更让人受不了的是,许多居民小区附近,不少工地彻夜施工,嘈杂声不绝于耳,似乎不把市民弄成神经衰弱不肯罢手。

    【规定】今后这些现象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条例(草案)》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市区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切割机等设备时,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如果违反了以上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最主要的一条是:“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禁止在晚22点至晨6点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应当连续作业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一旦违反此条,可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小区内道路也可成为停车场

    【问题】想必长沙的车主都有相同的经历:每天都在孜孜不倦地玩着真实版的抢车位游戏,上班要抢,下班回到家要抢,周末出去吃饭要抢,随便去看个电影逛个商场还是要抢……目前城市停车场供需矛盾突出,停车难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规定】针对日益增多的车辆让现有小区固有的停车位出现超负荷运转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已建住宅小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可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住宅小区内道路以及其他共用场地变更为停车场。”也就是说,小区内道路也可以成为停车位,但必须经过业主的同意。

    不少司机普遍认为,一些单位配建停车场不准外来车辆泊入,是造成停车场利用率不高的一道“门槛”。对于这一痼疾,《条例(草案)》的规定是:“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城市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配建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

    【问题】带着小孩在公园游玩,突然蹿出一条狗来,把小孩吓得哇哇大哭;个别乘客携带宠物狗乘车,别人侧目,狗主人却视而不见……这些不文明行为虽然不多见,但在长沙还是存在,给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规定】《条例(草案)》“养犬管理”条文中规定:“禁止在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的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饲养犬只。禁止携犬(军犬、警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市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商场、商业街区、饭店、宾馆、展览馆、游乐场所、城市风光带及其他不宜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

    城管扣押物品损毁应赔偿

    【问题】近年来,城管人员和管理对象的冲突时有发生,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问题、乱摆卖执法问题和暴力抗法问题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老百姓对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也时有质疑。

    【规定】《条例(草案)》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工具和其他物品: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发布联系业务号码的,可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通知通讯企业中止该号码服务,通讯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将车辆拖离现场。

    《条例(草案)》还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同时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不得收取保管费用。

    “长沙模式”成全国城市管理创举

    十年前我市开始试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制订了《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建立了城管当先锋、公安作后盾的执法模式,当时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影响,长沙模式被国务院法制办向全国推广。

    “而此次从城市管理规范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两个方面对我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这在全国城市管理领域立法中也是一个创举。”长沙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剑文说。

    陈剑文介绍,城市管理主要涉及规划建设、市容环卫、市政设施、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虽然这些领域国家、省、市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规范,但是我市城市管理中还有很多重点、热点问题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有规定但是不够具体,这些问题急需地方立法来明确和解决;另外对于我市实行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国家和省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我市原有的《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中的一些法律条文规定已经不适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发展需要,因此需要制定《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对上述城市管理中的两大部分内容进行综合全面地规范,才能有利于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阅读: 5569 次     2010/3/9 15: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