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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停车场管理办法4月实施 解决收费不明难题





《城市快报》/20100306


    昨日(3月5日)记者从天津市人防办了解到,今年总医院拟建一座大型停车场,缓解鞍山道总医院附近的停车难问题。日前,《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出台,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本报深入多个“停车难”地区,了解停车难现状及其背后的诸多原因。采访中发现,“路边”满、“场里”空,几乎成为人流密集地停车难的共性,究其原因还是停车费问题。不少市民认为:缓解停车难要从多方面入手,除了大力建设停车场,还应合理调节停车费用,严格禁止“私家停车场”违法经营。

    收费原则:中心比边上高 道路比车场高

    《办法》对停车收费做了详细的规定,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进行收费,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路边车位:这些地方肯定“不合法”

    “道路上的车位都是合法的吗?哪里能划为停车位是谁说了算呢?”带着市民的提问,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对于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新《办法》也有详细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而且像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以上这些道路都不可以作为停车位。

    《办法》还规定,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停车位向谁要?

    向地下要

    60%地下人防工程都是停车场

    天津正在不断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为社会服务。比如,利用人防工程开商场、办医院、建车间、设仓储、搞文化娱乐和餐饮项目以及地下停车等,很多项目不但充分利用了地下空间资源,缓解了地面用地紧张压力,也解决了大批人员的就业问题。市人防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天津60%的地下人防工程都开辟成为地下停车场。今年,天津计划在总医院等地建大型停车场,预计年增加停车位达数百个。而且从今年开始,每年都要增建停车场。

    向单位要

    鼓励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即将实施的新《办法》决定今年要将加大地下公共停车场建设,为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做贡献,实现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解决当前民生突出问题的有机结合。而且,天津也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向公建要

    新建建筑都应配建停车场

    新《办法》明确规定,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停车场。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由投资者经营,也可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阅读: 5798 次     2010/3/8 14: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