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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5万平米以上小区须招标选物业





段国栋/《内蒙古晨报》/20100124


  自治区政府要求: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降低服务质量

  从2010年1月1日起,凡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厦,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面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加快物业管理的市场化和社会化进程,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机制,鼓励广大业主以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不进行预售只现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应在现售前30日完成,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不得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买受人擅自作出承诺。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将物业图纸资料等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要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做好登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

  同时,对那些对于社会公众投诉不予理睬,已有不良行为记录却不进行整改,企业信用等级较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予资质升级;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降低服务质量和不规范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坚决予以纠正,直至清出物业服务市场。

  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不得划转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管理。坚决杜绝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存储安全。


阅读: 5506 次     2010/1/25 8: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