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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小区停车费新标准引争议 遭遇执行难





厦门热线/20100106


  中心市区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新标准已于去年12月1日起实施。伴随着新标准的实施,投诉声持续不断。目前,早报已接到市民反映停车收费超标30多起,泉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接到的投诉近300起。

  在实施过程中,新标准遭遇来自物业公司的重重阻力。为什么这样一个有利规范行业的便民举措难以执行,这其中又蕴藏着什么矛盾?

  小区停车费新标准包括私家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各种车型,而投诉多集中在私家车。私家车地下停车服务费按照三个等级每月收取50元、60元、70元的标准,最高也不能超过70元;地面私家车停车位的收取标准是50元。“投诉到我们这里的,收费最低的是130元,最高的是380元。”泉州市物价局相关人士称,若以380元计算,该费用竟是新标准收费上限的5倍多。

  据介绍,新标准针对的是中心市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管理收费,不包括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也不包括小区内的公用停车位。尽管如此,来自泉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的数据显示,投诉中有近6成投诉的是小区的公用停车位问题。

  “当初,物价部门在制定新标准时,考虑到公用停车位是公用资源,为提高公用停车位的周转效率、避免车位与车费之间的矛盾,未将其纳入新标准。”泉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朱先生说,公共场地的停车费用中,包含了停车服务费和场地费,具体如何收取,由小区物业同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商定,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和业主协商。“如果没有协商,物业公司在自行制定了收费标准,并正式向业主收费时,也应当征得业主的同意,并且对所有业主一视同仁,不能有的业主收200元,有的却收300元。”

  朱先生表示,对于公用停车场的收费,因为物价部门没有出台标准,所以,物业公司收多少钱,怎么收,物价部门在监管上是个空白。“不过,物业公司收费时,应当将收费标准公示,否则物价部门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争议一:

  新标准是否偏低?

  物业公司:钱收少了难生存

  据介绍,新标准主要针对的是私家车位,这些车位已被车主买走,物业公司仅是提供停车服务管理,并进行收费。记者采访过程中,不少物业均表示停车服务费偏低,部分停车服务费主要用于补贴物业的其他开支。

  市民王先生投诉市区祥远路一小区路面停车位月票高达150元。该物业公司经理魏先生说,小区是2002年交的房,当时业主和开发商签订前五年物业费每平方米收取0.5元,而之后五年则每平方米收取0.65元,到2013年开始物业公司每平方米才能收0.9元的物业费。仅凭物业费根本不足以维持物业公司的运转。“但物业费的收取已被绑定,停车费另外单独收取,可作为另一种方式的补贴。”

  田安北路一个小区向每位车主收取130元/月的停车服务费。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管理员说,停车管理费之所以那么高,主要是管理停车场的费用很高。目前,停车场实行24小时管理,物业公司共聘请了5个停车场管理员、2个保洁员、1个电工。这些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过节的奖金,还有水电费,每个月加起来1万多元。而停车场目前收起来的总费用也是1万多元。“如果少收管理费,物业公司将入不敷出,到时候停车场就要倒闭了。”

  市物价局:经过摸底科学计算

  泉州市物价局表示,2008年9月份,泉州市物价局出台了中心市区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的试行标准,在该试行标准出台前,物价部门已对市区9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小区进行调查摸底,计算出停车服务管理的成本,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

  2008年的试行标准共试行了一年,当时的收费标准是路面停车位每月收60元,地下停车位收费每月70元。实践证明,该标准比较适合泉州的情况。而去年12月1日出台的新标准仅是对试行标准做小幅度调整。因此,物业公司所说的收费标准偏低只是一家之言。

  争议2:

  之前有合同怎么办?

  物业公司:合同法律效力大于地方行政规定

  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说,他们决定从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不过,他在征求律师意见后仍认为,既然物业公司已经同小区的业主签订了合同,“因为合同没有规定期限,而且合同的法律效力比物价部门发布的地方性行政规定高。因此,就算停车管理费超标,物价部门也无法强制物业公司降低”.

  据统计,投诉件中有4成业主已和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服务费合同,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高于物价部门的标准。最近,泉州市物价局约谈了十几家被投诉较多的物业公司,包括南方物业、艾佳物业、诚信物业、协兴物业等。

  物业公司提出三个理由:一是业主在购房时除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外,还签订了停车服务收费的补充协议,且开发商指定他们作为前期物业收取;二是业主在签订协议时,物价部门尚无停车服务费的标准(试行标准是在2008年9月才出台,在此之前很多业主已经签了协议),且业主对停车服务费无异议,物业公司不存在胁迫、诱导的情况,双方是平等的;三是毗邻的厦门物价部门也出台了停车服务费标准,但标准中明确,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的,仍可按合同执行。基于上述三点理由,物业公司声称仍要执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而拒不执行物价局规定的新标准。

  市物价局:不管有无合同 一律执行新标准

  泉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朱先生认为,新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现行的标准制定收费标准;而一些旧小区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不管以前的收费标准是多少,现在都应当按新标准收费,这就包括之前已经同业主签订协议的小区。

  他表示,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新标准正是物价部门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的,物业公司就应当遵守。“我们也咨询了律师,并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有协议的物业公司也应当执行新标准。”

  最新进展

  物价部门将坚决查处 多收部分要退还车主

  “物业公司抵触情绪很大,但我们将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朱先生说,“业主投诉时,都拿着身份证和协议,证据确凿。”对于收费超标的物业公司,物价部门已经要求自行整改,“去年12月超标多收的部分要退给车主或顺延(顺延即去年12月多收的部分,在今年1月份收费时补给车主)”.

  他说,目前,大部分小区都未设立新收费标准牌,“仅这一项,我们就可以处罚物业公司5000元。”而部分物业公司在被约谈后,还公然拒不执行新标准,这几日仍频频遭到投诉。“我们将进驻拒不整改的物业公司,予以查处。”


阅读: 5921 次     2010/1/8 9: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