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草案)》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在机关办事大厅,中小学校,医疗机构,图书馆,金融、邮电机构营业厅,公共交通售票厅及等候室,网吧,电梯和缆车等十类场所,禁止吸烟,违者将被处以50元的罚款。
草案区分了禁止吸烟场所和部分禁止吸烟场所。议案领衔人苏晋中代表说:“对于禁止吸烟的场所范围,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先将应当马上实施禁烟的单位及目前实施控烟工作较好的单位规定为禁止吸烟场所,对于部分公共场所,先规定为部分禁止吸烟场所。”
为此,草案规定了十类禁烟场所:
(一)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办事服务大厅;
(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四)前项以外的各类教育机构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档案馆、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各类公共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店)、书店、金融机构、邮电机构的经营场所、营业厅;
(七)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售票厅、设置在室内的站台及公共交通工具的内部;
(八)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的室内区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九)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各类健身场馆;
(十)电梯及缆车内。
关于禁止特定人吸烟和在特定场所吸烟问题,在审议中,广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删除草案中禁止孕妇和未成年人吸烟的条款。但对于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出售烟草制品的,草案规定将对经营者将被处以1000元的罚款。
“本条例旨在规范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从而使吸烟者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不危害他人健康。孕妇和未成年人有吸烟的权利,地方性法规不能限制不危害他人的个人行为。”广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周国生说。
在规范烟草产品广告方面,草案除了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牌发布广告,还禁止烟草生产者和经营者派赠烟草制品。草案规定,对于结合派赠烟草制品的隐性广告行为,将被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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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6 9: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