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别山晨刊》/20090501
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我市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征收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以后,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房屋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都需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据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汪振路科长介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以前由于我市未建立该项基金,致使一些小区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改造等问题一直难以得到解决,在建立了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以后,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
按照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六安市城区业主(暂不包括五县四区)在办理房产证时,均需向市房管局交存一定比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资金的交存标准是这样制订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业主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照购房款总额的0.8%(未配备电梯的)和1.6%(配备电梯的)的比例进行交存。属于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需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按照上述比例进行交存。其中,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购房款总额或同期同类商品房售价0.8%的比例交存。拆迁安置房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安置户全额交存,属于拆一还一的,其拆一还一部分按不低于同年度同地段房屋砖混一等拆迁补偿基准价格来核算维修资金,超出面积部分将根据实际销售价款进行核算。如果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发生产权转移,未交纳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在转让时由购房者按规定足额补交;已经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资金管理将坚持专户专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另据了解,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建立以后,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用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同时,在专户中将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按户设置明细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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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6 10: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