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大量住宅项目按规划同步建造了相应的地下停车库。绝大多数开发单位从维护小区和谐稳定,树立品牌、维护自身形象等大局出发,及时采取了降价促销、租售并举等多种方法,妥善处理小区内的停车矛盾,这种积极的态度值得肯定。我们认为,房地产开发单位采用租售并举等办法解决停车问题,既解决了资源闲置的问题,又维护了小区的和谐和安定,符合《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不失为是一种明智之举。
但是,仍有个别开发单位,片面强调自身利益,坚持只售不租,这种做法违反了《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这是完全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同时,依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停车位的,应当经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依法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这就是说,在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尚有空余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均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当地下停车位不足的情况下,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停车位的,法律规定应当经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各业主委员会还应当制定好本小区车辆有序停放的管理办法,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使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为此,请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住宅项目地下停车库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做好开发单位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其整改,并对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督促其自查自纠,清理情况于5月20日前上报我局物业管理处。
对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并请市人大环资城建工委予以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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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5 1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