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市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宝鸡市城市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维护建设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便于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住宅建筑的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包括水、电、气、暖、停车场、绿地、建筑亮化、无障碍等基础设施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达到交付使用要求的其它附属设施设备。
第四条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与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建筑应同时设计、建设、验收。
第五条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设计必须达到以下要求,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一)住宅建筑用水一律实行“抄表到户、户外计量”,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水专业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高层住宅(7层以上)应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住宅小区内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系统,有雨水利用设计。
用水器具全部采用节水器具,建设面积超过20000㎡的住宅小区应同时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二)住宅建筑用电根据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一律实行“抄表到户、户外计量”,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电专业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三)住宅建筑用气纳入城市天然气管网,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用气情况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要有分户计量措施,每户安装卡式用气表。
(四)住宅建筑周边具备接入城市集中供热条件的,必须接入城市集中供热,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暖通专业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及城市集中供热统一要求进行设计,有合理的配套管网设施,要有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装置。
(五)住宅建筑小区必须设置足够的停车场,住宅建筑提倡设置地下停车场。停车场的车位最低控制指标为:普通住宅0.8车位/100㎡、经济适用房0.5车位/100㎡、廉租房0.3车位/100㎡。
(六)住宅建筑小区内的绿地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和建筑物的规划布局统一安排,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小于40%,旧城改造区不小于30%。
(七)城市主要道路、重要地段的住宅建筑,沿街单栋建筑必须按照城市亮化规划设置相应的亮化景观。
(八)住宅建筑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中的要求同步进行。
(九)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水、电、气、暖等专业设计是否到位进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陕西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六条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施工由建设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施工设计图实时监督。
第七条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与住宅建筑同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市规划局、城建局、房管局、园林环卫局、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各方主体单位、有关市政公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代表业主参加。水、电、气、暖等基础配套设施竣工验收由有关市政公用单位参与,停车、绿化、亮化、无障碍等配套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由规划部门负责,出具基础配套设施认可资料。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综合验收备案申请,提交各项基础配套设施的竣工验收材料,办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八条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必须达到《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把关,做好每项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已计入建筑成本的,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一条 新建、在建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按照本规定要严格执行,已有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按照本规定要求逐步改造完善。
第十二条 各县 (区)可参照执行此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设施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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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5 23: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