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地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自《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布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迅速升温,发展的同时出现了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规现象。为切实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排队选号等名义进行虚假交易、炒卖房号,制造楼盘旺铺假象哄抬房价;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一次性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公开销售,不得无故拒售和分批预售,严恭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当进行网上即时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截明预售时间,预售方式、预售价格等内容,预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顸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在现场进行公示。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明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账号,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告知预购人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我局已开始对商品房销售审场开展专项整治,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贲令限期整改井依法处理;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企业,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整治,同时向社会曝光,对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整改的,将给予严厉处罚,直到清出海口房地产市场。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阅读:
9407
次
2010/5/17 15: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