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各社区居委会:
我市现行的非机动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随着车辆车型的变化,目前收费标准已不适应物业服务收费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马鞍山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参考省内其它城市收费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 非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单位:元/月辆)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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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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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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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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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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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板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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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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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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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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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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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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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脚蹬式电动车是指外形似自行车,有脚蹬,无电源能骑行;踏板式电动车是指外形似摩托车,无电源不能骑行。
二、物业服务企业接通知后,要及时与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合同约定,报经市物价局备案后,变更《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公示栏依据和标准。
三、社区居委会服务的非机动车停车场,按照程序向市物价局申请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经营服务,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主动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四、该收费标准从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原马价费〔1997〕107号、〔1998〕226号、马价经费〔2002〕52号文件涉及非机动收费标准废止。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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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0 8: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