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社区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业主自我管理、民主管理机制的形成,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业主大会成立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 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30%以上50%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12个月的;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不足30%,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24个月且业主总数在30人以上的。
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小区内3名以上业主提议并征得入住2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将书面申请提交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部门,房管部门3日内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日内协调居委会开展筹备工作。
(二)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代表、居委会代表、辖区派出所代表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人数为7-11人单数,业主代表可以通过业主推荐或选举产生,也可由居委会征求部分业主意见后推荐产生。其中筹备组组长由居委会代表担任,业主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1?2。县(市)、区房管部门主要负责业主大会成立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 将已确定的筹备组人员名单报县(市)、区房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在小区内书面公告7日以上。
(四) 开发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单、物业总建筑面积、分户建筑面积、共用设施设备清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
(五)筹备组做好以下筹备工作并在召开大会15日前在本区域内公示: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参考示范文本);
3、确认业主身份;
4、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六)筹备组应当于成立之日起45日内,按照会议议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内容包括:
1、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2、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3、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七)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充分考虑物业类型、楼栋(单元)平衡等因素,并依据下列原则产生:
1、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提议;
2、居委会推荐并经筹备组成员1/3以上同意;
3、2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限荐1名);
4、必须是本小区常住业主;
5、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的,其差额比例不低于20%。
(八)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排序,得票多者依次当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组成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自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主任、副主任等,并进行成员分工。
(九)将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及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情况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十)筹备组应当依法确定业主身份,发放业主大会选举证明并写明业主及其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等基本内容。业主大会选举证明用于核实业主身份。
(十一)业主大会会议采取实名制表决(受委托人应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件),1名业主有1份表决权。表决票上应标明业主的姓名、楼栋(单元、门牌)号、建筑面积、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选项及示范符号,有效、无效票的提示及本人签名等内容。
二、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区房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提交材料:
1、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示范文本);
2、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的书面报告;
3、已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已通过的管理规约;
5、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筹备组成员签字);
6、业主委员会成员基本情况及分工;
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县(市)、区房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各一份。
(二)备案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2、县(市)、区房管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
在3个工作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出具《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通知》,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刻制印章,并将
印模报县(市)、区房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要求
(一)县(市)、区房管部门要加强对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抓好各项工作的协调,不断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确保业主大会成立的数质量。
(二)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树立“服务第一,业主至上”的理念,主动配合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积极提供必要条件,促进业主自我约束、民主管理机制的早日形成。
(三)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正确行使权力,切实履行义务,努力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及时成立和有效运行尽职尽责,为社区民主、社区和谐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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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4 9: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