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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烟价[2004]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依据《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了甲、乙、丙、丁4个物业服务等级及相应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含日常维护费、管理费),在保证电梯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元收取。住宅楼的电梯起始层住户,不承担电梯运行费。

  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开放式管理的小区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关于调整我市停车场收费的通知》(烟价[1999]126号)规定执行;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见附件二。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停车费。

  以上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原烟台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烟价[1998]88号)同时废止。

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房产管理局

二OO四年一月五日

烟台市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表

服务等级   评分标准     基准价格        浮动幅度
       (满分100分)  (元/月*建筑平方米)
  甲       90分以上          1.00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乙       80分至89分        0.70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丙       70分至79分        0.40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丁       60分至69分        0.15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2、烟台市住宅小区(封闭式)专用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

 

 

 

 

 

类别

车型

小区内住户停车(元/.月)

非小区内住户停车(元/.次)

白天/夜间

室外

大型汽车

小型汽车

摩托车

80

50

10

2/6

1/3

0.2/1

室内

小型汽车

摩托车

80

15

2/6

0.4/2

备注:1.此标准为全市最高收费标准,各物业管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2.白天为7时至19时,夜间为19时至次日7时。

3.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不得收费。

4.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送客车临时停车在半小时

内的车辆不得收费,临时停车超过半小时的,按非住宅小区住户停车收费标准计次收费。

5.租用车位的受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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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2484 次     2008/8/13 11: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