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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第一条  为确保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或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机关提出异议、投诉申请,招标人或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机关受理其申请、作出处理意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异议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并要求处理的申请。
    本规定中的投诉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异议处理不服,向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机关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并要求处理的申请。
    第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束且宣布中标人后24小时内书面送达招标人,同时报送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原备案机关备案。
    潜在投标人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使其不能报名参加投标竞争,应在投标报名截止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第五条  招标人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受理异议后48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提出人,同时报送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原备案机关备案。招标后续工作暂停,并由招标人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六条  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应在收到招标人对异议的书面答复后24小时内向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原备案机关提出投诉,并抄送招标人。
    第七条  投诉受理后,受理投诉机关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后续工作暂停,并由招标人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八条  投诉受理机关一般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九条  异议、投诉的提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异议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提出人和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书、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投诉,不予受理:
    (一)异议提出人、投诉人不是该异议、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异议、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提出异议、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书、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超过规定时限、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五)已经做出处理意见,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第十一条  在异议、投诉的调查过程中,若申请人主动提出撤销申请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同时报送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异议、投诉受理人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立即停止调查工作,并在24小时内通知招标人,招标后续工作按原招标程序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书面异议答复发出后24小时内无投诉、书面投诉处理意见发出后24小时内无复审申请时,如处理结果不影响原中标结果的,招标后续工作继续进行;如处理结果影响原中标结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小时”,以事件发生之时起算;本规定中的“工作日”,以事件发生次日起算。
    本规定所列时限,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
    本规定中的书面形式均应加盖法定代表人、单位印章;外地投标人可先传真、后补原件,其原件和传真件应一致。
    第十五条  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不得徇私舞弊,若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_____________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__年__月_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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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282 次     2008/7/7 17: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