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物业管理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具有较高的物业管理及相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专家库管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评标委员会专家委员的随机抽取确认工作。
市主管部门、市行业管理部门、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专家库成员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章 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认定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各级政府部门规章和物业管理行约行规,热爱物业管理工作,热心社会服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㈡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规范标准,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
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管理及工程管理、建筑管理、财经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管理行业8年以上,或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相当于项目经理以上职务期间所主管的项目获得国家、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㈣有珠海市常住户口,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从事专家活动的时间;
㈤无违法犯罪史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的认定程序:
㈠符合专家库成员条件的个人,经工作单位同意,可以持下列申请材料向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1.如实填写的《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库成员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3.申请人符合专家库成员应具备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㈡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审核、认定专家库成员资格:
1.审核: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公示:符合条件的,在珠海建设信息网上公示七日;
3.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4.发证:向备案人员颁发《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库成员证书》。
㈢对审核、公示环节中未获得通过的申请人,由主管部门发出通知书,说明未予通过的情况。
第七条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库成员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经当事人及当事人工作单位同意,予以延长证书有效期二年。
第三章 专家库成员管理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物业管理专家委员的确定:
(一)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在区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以随机抽取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的物业管理专家委员;
(二)区主管部门当即以电话方式通知被抽取的专家库成员,确定是否可以出任当次专家委员;
(三)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立即进行补抽或重抽:
1.抽取的专家评委因故不能参加验收的;
2.抽取的专家招标人有特殊关系应回避的。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㈠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招标人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或者在投标人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
㈡与招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
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或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的。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㈡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㈢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的任何不正当行为;
㈣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㈠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㈡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㈢自觉向主管部门申报需回避的事项;
㈣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㈤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㈥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持证参加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库成员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评标项目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或约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专家库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时,应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或招标人说明原因。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能参加者,应向市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专家库成员进行考核,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专家库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市行业管理部门报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终止其专家库成员资格,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告。
㈠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㈡调离本市工作的;
㈢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㈣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
㈤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㈥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㈦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推卸、放弃专家库成员工作、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㈧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招标投标当事人、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㈨在履行专家库成员职责时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㈩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库成员的情形。
第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专家库成员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㈡至第㈩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留下举报人的姓名、联系地址或者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市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专家库成员资格,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告。被举报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专家库成员被取消资格后,应当向市主管部门交回《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库成员证书》,并不得再用专家库成员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其他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等物业管理活动如有需要,经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抽取专家库成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库成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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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7 17: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