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和监督职责,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范围,推进住宅区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各项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对本市城市住宅区内的市政、绿化、卫生、道路、交通、治安、消防、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邮政、电信、房管、市容环境卫生、工商等专业工作的管理,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本市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方面的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和培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和纠纷,以及住宅区物业管理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城市规划、交通、供电、邮政、电信、城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住宅区内城市规划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指导住宅区内各项建设的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和统一配套;
(二)对住宅区内的建设用地定点进行审查,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各类建筑、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负责住宅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整治工作。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住宅区内市政(含排水)、绿化、供水、供气等专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连接住宅区的道路和埋设在道路下的排水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住宅区内绿化进行管理和保护,负责住宅区内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以及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供水管线及设备(高层楼楼内供水泵房总计费表以外、多层楼楼外自来水表井以外)的维修、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四)负责对供气、路灯相关设备、设施、管线的维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安部门的相应职责是:
(一)负责住宅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
(二)指导住宅区内的保安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住宅区内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是:
(一)监测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后的水质;
(二)参与处理突发性的二次供水污染事故;
(三)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电力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是:负责住宅区内产权属电力主管部门或产权移交给电力主管部门的供电设施运行维修及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邮政、电信主管部门负责邮政、电信相关设施、管线的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住宅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住宅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主管住宅区内生活垃圾的清运、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房(箱、道)的清掏、清运工作及垃圾袋装化工作;
(三)依法查处各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资质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内乱搭乱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城市住宅区内的计划生育、民政、人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职责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受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有关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负责管理连接住宅区的道路和埋设在道路下的排水设施;
(三)负责树木、花草、绿地、园林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并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绿化建设施工;
(四)负责住宅区规划用地内道路、住宅楼周围及绿化带、楼道等公共环境的清扫保洁;居民生活垃圾的袋装收集工作;住宅区内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房(箱、道)等环境卫生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消杀工作;
(五)负责机动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存车处等交通设施的维护、管理。收费停车场的设立和非机动车存车处的收费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
(六)组织对管理区域的安全巡视工作;
(七)负责高层楼楼内供水泵房总计费水表、多层楼楼外自来水表井以内(含水表井)至用户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的维护、管理;
(八)根据委托合同约定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即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的养护和维修,负责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管理;
(九)负责住宅区内的社区文化建设;
(十)制止违反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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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16 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