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价局
舟山市城建委
舟价[2005]176号
市属各物业管理企业,定海、普陀区物价局、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价服[2005]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舟山实际,制订了《舟山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新的《舟山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后,对实行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小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执行新标准的理由,报市物价局核准后执行,核准后的收费标准作为一次性过渡期标准执行,直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定物业服务企业。
对非普通住宅小区或业主委员会已组建的普通住宅小区,需调整原由价格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提高收费标准的理由和企业盈亏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非普通住宅小区或业主委员会已组建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本《办法》公布的标准仅供参考。
三、对民政部门和总工会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等经济困难住户,物业服务收费可以给予适当照顾减免。
四、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车辆停泊服务费、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等标准同时公布(见附件)。
原舟山市物价局《关于公布〈舟山市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舟价[2000]257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省物价局,市府办、市法制办,岱山、嵊泗县物价局、
建设局。
舟山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23日印发
舟山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舟山市城区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价服[2005]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舟山市城区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
(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见附件1);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具体参照《舟山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4),并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物业服务各等级的收费参考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八条 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所在地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拟定本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后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并核定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在核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所在地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评定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小区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成本测算等资料。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二条 电梯及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可按实另行分摊。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业主享受公共性服务除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七条 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车辆停泊服务费按舟山市城区住宅小区车辆停泊服务费价目表执行(见附件2),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按舟山市城区住宅小区房屋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价目表执行(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对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进行不定期的考评,考核不合格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相应降低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各县及区属集镇物业服务收费,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由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 1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 舟山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价目表
类别
等级
|
普通多层住宅
元/月.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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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高层住宅
元/月.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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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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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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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10
|
二级
|
0.4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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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90
|
三级
|
0.31-0.45
|
0.50-0.70
|
四级
|
0.20-0.30
|
|
说明:1、表列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计价以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为单位,计费面积以房屋产权
证为准。
2、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同等级小高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浮30%执行。
附件2 舟山市城区住宅小区车辆停泊服务费价目表
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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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专用露天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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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地下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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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购地下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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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包月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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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0元/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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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0元/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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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元/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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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临时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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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元/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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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元/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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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包月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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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元/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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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元/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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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必须有专人做好保洁、维护秩序;
2、实施各种救护,公用事业作业等特殊车辆停泊不得收费;
3、汽车临时停泊为每次1小时以上及24小时以内,不足1小时不收费;
4、停泊费由物业管理单位在上述标准内根据不同车型确定具体标准;
5、小区内占道停泊,停泊费和泊位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附件3 舟山市城区住宅小区房屋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价目表 单位:元/次
建筑面积(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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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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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含)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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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80-100(含)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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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100-120(含)平方米
|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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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0(含)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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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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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平方米以上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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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房屋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指一次性装饰清运费。第二次重新全面装饰或局部装饰的,在
不超过上述标准内,清运方和装饰方协商。
2、非物业管理小区的房屋装饰垃圾清运费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4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一 级
项 目
|
内 容 与 标 准
|
(一)
基
本
要
求
|
1、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机构健全,工作正常。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小区实行全封闭管理,有不少于住宅总面积7‰的物业管理服务、经营用房,具有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安全防范设施。
3、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4、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持证率90%以上。
5、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6、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7、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8、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9、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10、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1、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12、物业管理企业达到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其中一项。
13、小区具备游泳、健身等体育运动设施及场地。
14、物业企业为小区住户提供多项便民服务(3项以上)。
|
(二)
房
屋
管
理
|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小区内无违章装修、无乱搭建。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
(三)
共用
设施
设备
维修
养护
|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
(四)
协助
维护
公共
秩序
|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现象。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五)
保
洁
服
务
|
1、高层按层、多层按楼梯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若已移交供水部门的,要及时与供水部门联系。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7、小区内没有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的现象,无乱张贴、悬挂,无乱设摊点现象。
|
(六)
绿化
养护
管理
|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旱、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
(七)
收费
执行
情况
|
1、。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等级、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
2、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无价格违法行为。
3、未违背业主收取与管理服务无关的费用,物业管理企业费用收支合理。
4、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收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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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级
项 目
|
内 容 与 标 准
|
(一)
基
本
要
求
|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小区实行全封闭管理,有不少于住宅总面积7‰的物业管理服务、经营用房,具有楼宇对讲(或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其中二项安全防范设施。
3、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4、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持证率80%以上。
5、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6、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7、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8、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9、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10、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1、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
12、物业管理企业达到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其中一项。
13、物业企业为小区住户提供多项便民服务(2项以上)。
|
(二)
房
屋
管
理
|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2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3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
(三)
共用
设施
设备
维修
养护
|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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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协助
维护
公共
秩序
|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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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保
洁
服
务
|
1、按楼梯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半月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2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积水、积雪。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期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若已移交供水部门的,要及时与供水部门联系。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6、小区内没有违反规定饲养家禽现象,无乱张贴、悬挂,无乱设摊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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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绿化
养护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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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4、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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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收费
执行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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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等级、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
2、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无价格违法行为。
3、物业管理企业费用收支合理。
4、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收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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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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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与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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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
本
要
求
|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小区实行全封闭管理,有固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3、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4、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持证率60%以上。
5、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6、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7、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11、物业企业为小区住户提供1项便民服务。
|
(二)
房
屋
管
理
|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每周1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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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共用
设施
设备
维修
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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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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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协助
维护
公共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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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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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保
洁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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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2天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若已移交供水部门的,要及时与供水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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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绿化
养护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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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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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收费
执行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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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等级、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
2、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无价格违法行为。
3、物业管理企业费用收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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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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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与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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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
本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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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小区实行全封闭管理,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
3、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4、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持证率40%以上
5、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6、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7、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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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房
屋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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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十天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每半月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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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共用
设施
设备
维修
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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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有记录。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0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70%。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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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协助
维护
公共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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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4小时至少巡查1次。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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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保
洁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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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周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半年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年清洁1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半年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若已移交供水部门的,要及时与供水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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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绿化
养护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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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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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收费
执行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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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等级、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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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15 1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