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下简称"本体基金")管理,维护房屋本体共(公)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共用部位"),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体基金属住宅区、工业区及各类楼宇物业业壶的共有资产,以每栋房屋为单位,由该栋房屋的所有业主按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担和享有,本体基金的主管部门是市住宅主管部门。各区住宅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各类物业的本体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本体基金的建立
第三条 业主自该栋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月向物业管理公司下属的管理处缴交本体基金。业主发生变更时原业主所交的本体基金不予退还。
《条例》实施之前已人住并超过保修期的房屋的本体基金,由业主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按月缴交,但经业主管委会或多数业主同意,可以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缴交。
因开发单位的原因造成空置的房屋,其本体基金由开发单位缴交。
第四条 本体基金缴交的标准,执行本规定所附的指导标准。指导标准每二年制订和发布一次。各业主管委会可根据房屋的使用状况的本体基金积累状况,经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后,对本体基金缴交标准作适当调整。
本规定实施之前已收取的本体基金,按本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 本体基金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第六条 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管理处组织实施,其费用从本体基金中支出。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公共屋面、本体共用排烟道(管)、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公共天线、本体i上下水主管道、共用防盗监控设施等。
第七条 本体基金的3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其余的7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中修以上维护工程(含新增和改造工程,下同);用于中修以上维护工程时,须经业主管委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
房屋共用部位的大、中、小修标准执行国家建设部有关标准。整个小区(大厦)本体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管委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摊;单栋房屋本体基金不够使用时,经业主管委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按规定分摊。
第八条 管理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年度使用本体基金的计划及预算,提交业主管委会审议通过。业主管委会应在收到管理处的计划及预算后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视为同意;急修工程应在7日内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第九条 如业主管委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不同意使用本体基金用于中修以上维护工程,管理处认为有充足理由使用,或该项目实施与否涉及国家或特区城市管理、房屋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可由物业管理公司申请,经区住宅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条 管理处使用本体基金完成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养护项目后,日常维护和零星小修由管理处主任签证,作为本体基金支出记帐凭证;中修以上工程应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由管委会主任或该栋楼长(或20%以上业主)、管理处主任签字,作为本体基金支出记帐凭证。
第四章 本体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处对本体基金以房屋本体每栋为单位进行专(记)帐管理,并设立专用帐号存储本物业的本体基金。
第十二条 本体基金的收支项目,由管理处每三个月公布一次。基金帐目列明基金应用的项目、部位、费用支出及证明人、基金余额(单体和全部),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十三条 管理处使用本体基金实施对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养护时,按支出额执行相应工程的费用定额标准。
第十四条 业主不按规定缴纳基金的,管理处可按法规政策规定或委托管理合同、业主公约规定采取相应催缴措施。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及其管理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住宅主管部门可依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1、擅自提高本体基金收费标准;
2、改变本体基金的用途,挪作它用的;
3、未按规定期限公布本体基金收支帐目的;
4、拒绝接受业主管委会或业主查询的。
未按时公布帐目或拒绝查询的,业主可以拒缴本体基金。
第十六条 经业主管委会或所维修养护单栋房屋50%以上业主同意,日常小修可以超出本规定规定的本体基金比例,超出部分可在下年度本体基金的小修费里冲抵,或经业主管委会决定提高本体基金标准弥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住宅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指导标准
依据1996年下半年最低成本房价和建设部发布的维修范围标准,发布1997年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收费指导标准:
一、测算标准:
多层房屋(9层及以下,不带电梯):0.63元/平方米·月;高层房屋(10层及以上,含带电梯多层):1.01元/平方米·月。
二、实际收取标准:
考虑到目前住(用)户实际承受能力,暂按测算标准的24%-35%收取,作为最低标准,以后逐年到位,即:
1、多层房屋(不带电梯):
(1)外墙涂料(含水刷石):0.25元/平方米·月;
(2)外墙贴瓷砖、马赛克20.20元/平方米·月。
2、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
(1)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0.30元/平方米·月;
(2)使用进口电梯:0.35元/平方米·月。
各类商品房房屋经业主管委会或多数业主同意,标准可.以适当上浮;超高层房屋可以上浮50%-89%。
以上标准均不包括中央空调系统。
深圳市住宅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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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4 15: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