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房物[2002]16号
各区房产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全市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缴存和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大修、更新、改造、维护商品住宅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缴存和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房产管理局为全市维修基金的监管单位,市财政局对维修基金的管理实行监督。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区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二、维修基金缴存人和缴存标准
1、申请商品住宅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指1996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86号令《武汉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建成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
2、申请商品住宅交易转移登记的购买者。指按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竣工商品住宅的购买者。
(二)维修基金的缴存标准。
1、开发建设单位按申请初始登记住宅区总规模建安造价的1.5%(配置有电梯的住宅楼按2.5%)的比例缴存。
为了便于建安造价的核定,根据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武建价字[2001]33号通知发布的“造价指数”测定,2002年每平方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标准为:(1)砖混结构住宅:10元;(2)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12元;(3)有电梯框架结构住宅:30元。
今后,每平方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标准每年调整一次,另行公布。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存。
三、维修基金的核定、缴存。
(一)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商品住宅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3个月内,持《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申报单》(一式二联,式样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缴存申报单》),向、市、区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通知书》(一式二联,式样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缴存通知书》),特《缴存通知书》第一联(通知收款联)到指定的维修基金缴存窗口按《缴存通知书》中核定的金额缴存维修基金,并取得“湖北省武汉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一式五联,以下简称《专用收据》)第一联(收据联)和第四联(房屋权属登记联)。
(二)购房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其初始登记申请受理后,通知购房者在30天内,持《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发票到市、区维修基金缴存窗口办理《缴存通知书》,按《缴存通知书》中核定的金额缴存维修基金,并取得《专用收据》第一联(收据联)和第四联(房屋权属登记联)。
(三)市及中心城区(含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西湖区及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维修基金的收取统一实行银行代收。代收银行由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统一指定相关银行营业机构。为方便缴款,指定银行的各营业机构在市、区房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一条龙”服务大厅设立缴存窗口。其它区亦应逐步实行银行代收。
四、维修基金的收取、划缴。
(一)专用帐户的开立及用途。
市房产管理局在指定银行营业机构(以下简称“主办行”)开立武汉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户;各区房产管理局在所在相关银行营业机构开立武汉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户**区分户(印鉴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刻制发放)和武汉市**区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户(分户和专户应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各区分户专门用于核算维修基金的收取、划缴业务;各区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户用于管理和核算从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户中按规定拨付的维修基金的结算款项。
(二)维修基金的收取。
各缴存窗口应根据《缴存通知书》第一联核定的金额办理收款手续。对缴存人以支票缴存维修基金的,应在款项收讫后,及时开具《专用收据》,在《缴存通知书》第一联和《专用收据》各联上加盖“武汉市维修基金专户**区分户专用章”和指定经办人名章;并将《专用收据》第一联(收据联)和第四联(房屋权属登记联)交缴存人。对缴存人以现金缴存维修基金的,各缴存窗口应立即办理上述手续。
《缴存通知书》第一联和《专用收据》第二联作为各缴存窗口收款依据和记帐凭证。
(三)维修基金的划缴。
1、实行银行代收的窗口,各代收银行款项收讫后,应于当日通过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户各区分户直接填制银行内部“特种转帐凭证”(附《专用收据》第三联及《缴存明细表》,式样详见附件3),将代收的维修基金定向、及时上划市房产管理局在主办开立的“武汉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户”;各银行缴存窗口同时将《缴存明细表》(附《专用收据》第五联)报送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户分户所在区的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据此登记收入辅助帐。主办行应按月编制《缴存情况汇总表》(式样详见附件4),于次月三日内报送市房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
2、实行房产管理部门自收款的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区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第一个工作日通过各区分户直接填制支票(附《缴存明细表》和《缴存情况汇总表》一式叄份),将收取的维修基金及时上划至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户。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户主办行接《缴存明细表》所填列的收缴情况,在其代收系统中逐笔录入有关数据。
五、《专用收据》的印制与管理。
《专用收据》由市财政局集中到省财政厅购买,市房产管理向市财政局领购后,发放各缴存窗口使用。
六、市、区房产管理局及银行代收款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产权人或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通知自2002年元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执行。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申请高品住宅初始登记、购买者申请商品住宅交易转移登记时,除应提交原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交已缴存住宅维修基金的《专用收据》第四联(房屋权属登记联)。
市、区房产管理局不得受理未提交《专用收据》第四联(房屋权属登记联)的开发建设单位商品住宅的初始登记申请和购买者商品住宅交易转移登记申请。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住宅时,不再收取购房者的维修基金。
本通知发布前,开发建设单位已在市、区房产管理局领取了《专用收据》的,应在30日内持《专用收据》和购房者缴存维修基金明细表或软盘到市、区房产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
(三)购房者在购买商品住宅时未足额缴存维修基金的,其差额部分应在交易转移登记申请前一次性补缴到位。
(四)商品住宅再次交易或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原业主已缴存的维修基金不予清退,由原业主与受让人协商清算后办理帐户变更手续。
(五)1996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86号令《武汉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已办理商品住宅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存维修基金的,应按《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按实际发生建安造价的1.5%缴存;拒不缴存的,依法强制缴存,并按照应缴存金额的2倍罚款。
1996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86号令《武汉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发布之前,已办理商品住宅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未缴存维修基金的,其维修基金的缴存金额可在住宅区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时协商处理。
(六)已办理商品住宅交易转移登记的购买者未按规定缴存维修基金的,其维修基金的缴存按《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即维修基金的缴存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会同业主委员依照政府指导标准提出缴存方案,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按月缴存。
附:1、《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申报单》
2、《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通知书》
3、《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明细表》
4、《武汉市高品住宅 年 月维修基金缴存情况汇总表》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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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5 15: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