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价房字[2001]56号
各区物价局、房地局:
根据《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指导价格”、“车辆管理服务指导价格”和“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指导价格自测评分表”《以下简称为指导价格和自测评分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指导价格、车辆管理服务指导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
二、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指导价格是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自测评分表”的服务内容测评确定的。
三、车辆管理服务指导价格是根据所提供停车的场地设施、地段因素等条件和服务内容确定。
四、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指导价格和车辆管理服务价格的确定,以指导价格为基础,采取以下三种管理方法:
(一)协商确定服务价格: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或按规定已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其服务价格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招标单位、业主代表根据“指导价格”协商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二)提前告示服务价格:凡开发商按规定可以预售、租赁的房屋,都应由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指导价格”自行确定综合服务价格、车辆管理服务价格和服务内容,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在鉴定房屋销售合同的同时,鉴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入住后至该物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按合同约定执行,服务价格不得提高,服务承诺不得降低。
(三)物价部门核准服务价格:
1、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难以协商确定服务价格的,有双方提出书面申请,按分管权限报物价部门核准。
2、未实行提前告示服务价格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区,其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所管理物业的实际情况,按“自测评分表”和“指导价格”提出服务价格申请,按分管权限报物价部门核准。
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码标价,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服务价格,接受业主、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指导价格”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布。
七、现行服务价格与指导价格不一致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通过充分协商后,逐步调整。
八、新洲、黄陂、江夏、蔡甸、东西湖、汉南等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指导价格,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下浮。具体价格水平由区物价局征求房地产部门意见后制定。
九、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十、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1、车辆管理服务指导价格
2、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指导价格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房地局
附表一:车辆管理服务指导价格
车型 单位 长期停放(元/月) 临时停放(元/次) 临时停放(元/夜)
大车(黄牌) 辆 180 4 8
小车(蓝牌) 辆 120 2 5
三轮摩托车(含助动车) 辆 35 1.5 3
二轮摩托车(含助动车) 辆 18 1 2
自行车 辆 6 0.20
附表二: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指导价格
自测评分 多层(元/月·建筑平方米) 高层(小高层)(元/月·建筑平方米)
60 0.30 0.60
61-70 0.40 0.60
71-80 0.50 0.60
81-85 0.60 1.00
86-90 0.70 1.00
91-95 0.80 1.60
96以上 0.90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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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5 15: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