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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鄂建文[2003]138号

各市、州、林区房地管理局(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制定的《业主大会规则》(建住房)[2003]131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你们。另结合我省实际,提出 以下规定和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业主大会制度是《物业管理条例》创设的一项重要制度,《规程》为建立这一制度提供了指导原则和有效的动作机制,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大力宣传贯彻《规程》,积极探索总结这方面的工作经验。

二、为保证业主大会组建工作在我省顺利开展,物业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主动协助已具备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的为主筹备成立其为业主大会,努力做好有关指导服务工作。

三、根据《规程》第七条授权,我省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业主拥有合法物业的建筑面积产生投票权数(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益设施及相关物业不拥有投票权数),即一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为一票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四舍五入。其具体计票方式,由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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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821 次     2006/1/25 1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