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房物〔2003〕321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降低管理成本,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九日
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分物业管理区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推动、协调、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市区级规划道路穿越。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原有住宅建筑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按照市、区级道路或者河、湖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可以将几个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认定。
原有物业项目规模较小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整合,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推动、协调工作。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会,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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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2 1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