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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单位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单位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2]52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各物业管理委员会: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对外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国家安全形势日益复杂。为维护国家和首都的安全,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需要进入一些小区(包括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进行侦察工作。一些物业管理企业的门卫或保安人员给予了积极配合,但也有一些物业管理企业以种种理由不予配合,阻碍侦察人员进入封闭小区或大楼内,严重影响了侦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需要进入封闭小区执行任务时,经出示警官证后,物业管理企业保安人员应迅速予以放行,不得以请示领导为名,延误侦察人员的工作时机。

    二、物业管理企业在对保安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时,应加强对其国家安全法等方面的教育。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在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年审时,应将其遵守国家安全法的情况作为

考核内容。

    三、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故意或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土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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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284 次     2005/11/5 16: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