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银枫家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开发商是否应向管委会移交小区管理资料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58号)(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你会函中提及的移交资料,属“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原物业管理单位应将下列档案资料移交给中标企业”的具体内容。
二、根据“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招标应到区县房地局备案,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简介、招标活动方案和招标书。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或现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合管委会进行招投标工作,据实向招标人提供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内容应包括:
(一)占地面积;
(二)总房屋建筑面积;
(三)绿地面积;
(四)公共设施设备项目;
(五)小区配套用房项目、建筑面积;
(六)住宅建筑面积及其设施设备项目、品牌;
(七)房屋产权情况。
三、鉴于管委会对房地产专业档案管理的条件尚不成熟,招标工作完成后,由新接管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有关档案管理,管委会应负责监督档案资料的移交。管委会有查阅涉及
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设施设备、公共地方资料的权利。
此复。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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