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04]24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房地产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4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根据发改价检[2004]1428号文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明码标价式样和管理规范,做好宣传工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适时进行清理整顿,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1999]125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建设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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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4 16: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