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房字[2004]69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住宅局):
建设部以部令第125号公布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根据建设部新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今后新核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或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进行换证时,要严格按照建设部新公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办理。
二、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按照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三级的标准核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暂定期为一年。一年以后没有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核定为三级。
三、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核准发证;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各地级以上市初审后报省建设厅核准发证,其中广州、深圳市的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在省建设厅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前,暂时由两市主管部门核准发证;三级和暂定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发证。
四、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建房字[1999]127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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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4 16: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