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办发[2010]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强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管理,营造干净、整洁、秩序、文明的居民庭院环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居民庭院环境卫生基本要求
(一)本意见所称居民庭院,是指单体居民住宅楼前后左右一定范围,或由住宅楼与住宅楼、以及住宅楼与其他建筑合围的场地;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居民庭院、楼道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居民庭院的秩序管控。
(二)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相关标准要求,城区居民庭院环境实行标准化管理。居民庭院要达到干净整洁、设施完好、行路通畅、绿化达标、秩序优良。居民庭院保持无积存垃圾和杂物,通道、楼道保持清洁。居民庭院休闲、健身、环卫、公共照明、门牌号等各类公共设施齐全,保持整洁完好,无残缺破损。道路平整,无破损、无积水积雪。居民庭院内绿地整洁,绿篱、草坪修剪及时、无杂草;花坛、花池完好无破损、无残花败叶。居民庭院及居民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扯乱挂、私搭滥建,占挖道路复原到位及时,楼道内、外墙无乱贴乱画。各类加工、商服等违规占道、乱摆乱放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三)实行居民庭院环境卫生标准分级制。在坚持上述基本要求基础上,根据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础条件,确定具体的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等级标准及作业实施标准。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标准要求,自觉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庭院环境卫生质量。
(四)要把庭院环境卫生作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根据物业等级管理的不同情况,落实庭院环境卫生管理职责任务。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巩固裸土地面硬化绿化集中整治成果,落实管护责任,细化管理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尽快取得经验向全市推广,保持整治成果的长效化。已实行规范物业管理的新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落实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方式,保证服务标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实施“大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改造规划,加快庭院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确保3年内完成裸土地面硬化绿化等改造任务,全面提升环境卫生质量,实现居民庭院环境卫生标准化管理。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体楼、棚户区等居民住宅区,街道办事处要指导社区成立物业管理服务站搞好管理,做好日常保洁及实施基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区政府要组织实施整治改造,尽快纳入规范物业管理。
二、明确相关责任
(五)居民庭院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原则,确立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在居民庭院环境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收费、谁负责,谁设置前置条件、谁负责牵头治理”的原则,确定市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职责。坚持大物业管理原则,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由物业企业实施日常管理服务。暂不具备条件、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委会成立物业服务站实施管理服务;条件具备时,交物业企业。
(六)区政府是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管理的最终责任主体。区政府负责落实本区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居民庭院环境卫生工作中的责任;组织实施经常性的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协调市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居民庭院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不明确的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进行界定,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责任;接受市政府有关居民庭院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问责。
(七)街道办事处是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具体领导、组织并考核辖区内各物业企业和社区的居民庭院卫生工作;协调区相关部门解决居民庭院卫生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推进行政执法“下沉”,整合区行政执法部门力量,在街道办事处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在社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人。派驻人员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接受业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双重领导。
(八)社区是居民庭院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者和对物业企业的监督者。社区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认定等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对暂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通过成立物业管理服务站,协助街道办事处落实未实施物业管理居住区的管理服务,提供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维修等基础性服务;监督、协调、配合物业企业做好旧有小区和新建住宅小区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九)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站)是居民庭院环境卫生工作的作业实施主体。在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站)负责居民庭院基础设施的保养维护,庭院楼道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和清冰雪工作,维护区域内环境卫生。遇有破坏庭院环境卫生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站)应先予以制止纠正,并及时报告相关单位。
(十)市属职能部门责任。市城管局是居民庭院环境卫生工作业务监督指导主体,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提高,及时出台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管理政策;完成重要基础设施的规划,加大投入和建设;发起全市不同时期的爱国卫生运动和集中整治活动;对城市卫生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攻坚克难;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物业企业的监管主体,负责把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纳入全市物业企业资质评定和行业准入管理之中,作为指导、监管物业活动的重要内容,作为物业企业资质等级和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对庭院环境卫生管理不达标、业主不满意的物业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是居民庭院环境卫生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宏观指导,并将其作为考核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十一)区属职能部门责任。区城管局除了承担市城管局赋予的职责外,作为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居民庭院环境卫生工作及居民日常生活垃圾的拉运,处理社区庭院乱倒垃圾、占挖道路等问题,并责令整改。区物业办协助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将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管理作为对物业企业日常监管的重要工作,纳入物业企业资质等级和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辖区内物业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和行业准入提出初审意见,并负责做好信誉考核等工作;建立新建住宅项目招投标备案和物业承接验收备案,从源头上做好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硬件基础性工作;建立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庭院环境卫生管理不达标、业主不满意的物业企业禁止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统一监管物业企业信用保证金,严格按照哈住房发〔2010〕17号文件执行。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派驻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成效进行检查考核,并将其作为考核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物业企业对居民庭院中违反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并配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区卫生局负责庭院社区中餐饮业等食品卫生监管,对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进行查处;区爱卫办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十二)垂直管理部门的职责。市工商部门负责对居民庭院中开办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登记发照,对无证无照经营问题,凡属前置审批的行业,由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取缔;其他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市环保部门负责居民庭院内娱乐、餐饮、商贸等服务行业的环保审批、监督和管理,并对其造成的生活噪声、油烟、排污和燃煤污染行为实施查处。市公安部门负责对职能部门执法提供协助支持,处理庭院环境卫生工作中的暴力抗法行为。
(十三)宣传舆论部门负责对居民进行自觉保持环境卫生宣传教育,组织全市新闻媒体加强庭院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报道。
三、完善运行机制
(十四)完善市区联动管理机制。建立市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负责组织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建立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庭院卫生分级管理、监督检查和考评机制;建立区庭院卫生管理协调议事规则,协调业务管理、行业监管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实现综合治理;建立街道办事处庭院卫生管理协商制度,协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解决庭院卫生服务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十五)完善物业公司庭院卫生作业机制。实行庭院卫生管理公示制,将本庭院负责物业单位名称、环境卫生标准及收费价格等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实行卫生作业责任区制度,清扫保洁人员划片区实行定专人、定区域、定时间、定标准、定责任进行清扫保洁;实行监督检查制度,设置社区城管监督员,实行责任区网格化监管和巡回检查。
(十六)规范居民庭院环境秩序。对影响庭院环境卫生问题,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向街道办事处报告解决。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处理解决,并对职责范围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区、市相关职能部门或执法部门报告解决,也可通过“市长热线”或“12319”城建服务平台报告解决。向上报告解决的问题,实施限时现场办理责任制,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最迟2日内到现场办理解决,未按时到达现场和未按照规定时限解决问题的,列入行政问责,追究不作为责任。对应报告解决事项而未报告的,追究监管失位责任。行政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办法,强化行政问责工作。
(十七)推进物业企业市场化管理。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物业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促进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序竞争;区、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和完善对物业企业的监管机制,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物业企业信用体系,探索物业管理多样化模式;国有物业企业要加快自身改革,压缩作业成本、提高服务效率,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十八)完善居民参与制度。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企业进行管理服务,实行服务内容、标准、收费、使用“四公开”;调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之间的纠纷,监督业主依法开展自治管理;业主委员会要充分代表业主利益,反映业主合理诉求,履行职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自身义务,规范服务行为;业主(居民)要自觉遵守业主公约,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九)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建管交接监管制度。新建居民小区和有条件的老城区住宅区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必须严格按照《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组织验收评审,未经评审或评审不达标的不准进户。新建小区物业公司要经招投标程序进入,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提供的服务内容标准,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收取。明确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对不履行合同、降低服务标准、业主投诉率较高、评议考核不达标的物业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四、改善物业卫生设施
(二十)加快老旧住宅、棚户区、城中村庭院环境基础设施改造。通过建筑节能改造、平改坡、庭院整治,对早期建设的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小区进行整治改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使其达到物业管理标准,实现物业化管理。对近期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城中村,必须完善区域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并与城市基础设施相衔接。对尚未纳入改造范围的棚户区、城中村,改善其基础设施条件,并交由社区物业站管理。
(二十一)提高庭院卫生设施水平。按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市、区政府分别投入资金,增设庭院垃圾箱、垃圾桶、垃圾转运移动(间)站及垃圾分类设施,配齐垃圾保洁清扫和收集清运工具,合理设置社区垃圾收集站点,增加垃圾压缩运输车,加快实现生活垃圾收集的机械化作业,确保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
五、落实机构编制和经费保障
(二十二)落实机构编制。区设立物业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加强工作力量,配齐配强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并明确财政开支渠道。增加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数量,建立社区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和网络。
(二十三)扩大经费来源。居民庭院环境卫生费从物业费中所含的卫生保洁部分解决,根据城市改造规划,市区财政不断增加居民庭院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投入。市政府每年转移支付2000万元用于老城区旧住宅物业设施改造,并逐年增加;城市综合整治费用中集中一部分资金用于老旧居民庭院改造;市向区下拨的资金,实施市区3:7匹配办法,增加投入总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对本(辖)区居民出租房屋的协税收入,主要用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经费补贴。将环卫保洁等庭院管护工作统一纳入城市管理以奖代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增加庭院环境卫生投入。
(二十四)确定物业服务运营成本。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等级标准,测算出科学合理的运营成本向社会公开。物业服务内容过少的老旧居民区,要尽快达到基本物业服务标准,并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收取物业费。在基本物业服务标准基础上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等级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以菜单方式提出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等级标准,供业主选定。按照质价相符、平等协商、保本运营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由社区代表居民)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收费定价。
(二十五)明确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站主要任务。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站负责对暂不具备规范物业管理条件,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区实行以庭院环境卫生为主的基本物业管理,包括庭院环境卫生、楼道保洁及在与业主协商基础上承担一定物业服务任务。经费来源继续实施按户收取卫生费办法解决。取消原向区上缴20%的卫生费分成,全部留给物业管理服务站用于庭院环境卫生。基本物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涉及入户服务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与居民协商,按照成本收取服务费用。基本物业开展后,资金确有不足的,市、区两级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六)加大物业费收缴和监管力度。业主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要加强舆论宣传,增强居民依法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责任意识。地方法院要支持物业企业依法追缴物业费的拖欠行为。对恶意拖欠物业费的行为人纳入本人征信记录。居民缴纳的物业费不准挪作他用。
(二十七)对困难家庭实施补助。具体对象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建国前老军人。物业服务费用补贴资金按照保障对象不同,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哈政综〔2010〕36号和哈住房发〔2010〕20号文件执行。
六、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二十八)建立监督检查和卫生评比制度。各区每月2次、街道办事处每周1次、社区每天1次对所辖区域居民庭院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按时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物业办);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对各区庭院环境卫生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和环境卫生评比活动,评比结果向社会公布;对环境卫生评比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二十九)建立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利用“市长热线”和“12319”城建服务平台,受理人民群众和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事项,并指令相关部门办理。对群众举报的重大环境卫生问题和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各项环境卫生问题,要向举报人和报告单位反馈办理结果;接受承办指令的责任单位要第一时间到现场处理,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环境卫生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要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对不作为问题依据本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进行行政问责;要将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管理纳入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和物业公司资质等级及信誉考核,凡居民庭院环境卫生出现问题,未能及时整改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市、区监察部门要对单位和部门及行政人员个人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进行行政问责。凡庭院环境卫生出现问题,且在规定时间未及时整改的,其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单位领导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三十)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及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人大、政协不定期对居民庭院环境卫生情况进行视察、监督;各社区组建义务监督员(信息员)队伍,对各居民庭院环境卫生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新闻媒体要对居民庭院环境卫生进行舆论监督。
七、其它事宜
(三十一)本意见适用我市城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三十二)本意见由市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管理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发布的其它涉及居民庭院卫生管理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哈尔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定价成本表
2.哈尔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