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0〕63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使用安全,指导建设单位规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三、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积极做好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行工作,引导建设单位规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四、当事人可登录 “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查阅并下载电子版示范文本。
五、《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非住宅区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2.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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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9 16: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