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物价局
高邮市房管局
邮价字[2010]46号
邮房管[2010]38号
关于公布高邮市普通物业服务等级
标准和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加强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缓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困难,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公布如下:
一、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物业收费等级最高收费标准
七级 1.05元/月.平方米
六级 0.85元/月.平方米
五级 0.70元/月.平方米
四级 0.60元/月.平方米
三级 0.55元/月.平方米
二级 0.35元/月.平方米
一级 0.20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登记薄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凭)合同约定分期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原邮价字(2005)134号中可以收取二年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与相对应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时,可根据小区的规模、配套设施等情况,参照相应的等级服务标准执行。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将新的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在小区的醒目位置固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
四、为规范物业服务质量和收费行为,实行同质同价制度,每年度进行考核检查,对达不到服务等级标准的将实行降等级收费。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高邮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此页无正文)
高邮市物价局
高邮市房管局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阅读:
14976
次
2010/8/26 11: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