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发改物〔2009〕103号
LLDR—2009—06008
临澧县城各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县城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经征求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的意见,现将县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及其他有关收费指导价格标准、县城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他有关收费指导价格标准见“附表一”;县城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见“附表二”。
二、各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在本通知公布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基础上,根据规模、设备设施、服务质量、物业新旧程度等因素,在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确定实际执行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住宅区内设有固定停车场、停车棚或经业主大会及有关部门同意划定的固定停车位,并有专人看管的,方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本通知公布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在下浮不超过20%的幅度内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管理规定及车辆停放服务费收入的资金使用范围等。
四、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县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和县房地产管理局申报,填报《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申报登记备案表》,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委托单位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以及和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书等资料,由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和县房地产管理局现场查验,确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并在申报登记备案表相关栏目中签署意见后到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经业主大会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了收费标准的,由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县房地产管理局直接在申报登记备案表相关栏目中签署备案意见后到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小区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应填报《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费申报登记表》(见附表三),报县发展改革物价局现场查验并签署意见后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物业服务费用采用酬金制的,以及别墅小区、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五、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未办理房产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六、凡属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价格登记证和收费公示制度。县城区各物业管理企业除按上述要求到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外,还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眼位置悬挂“××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式样见附表四),按规定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业主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原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县房管局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文件一律废止。
附表:1、临澧县城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及其他有关收费指导价格标准
2、临澧县城区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
3、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费申报登记表(略)
4、××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式样)(略)
临澧县发展改革物价局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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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7 14: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