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安县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城管执法大队、环卫处:
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海安县县城区规划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规定,现将《海安县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
抄 送:各街道办事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
海安县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海安县县城区规划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安县县城区规划区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交纳的,用以保证物业服务企业信守合同,诚实经营,以及非正常退出项目后过渡管理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海安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负责县城区规划区内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履约保证金财务建账和审核返还。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明确中标人交纳,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涉及履约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明确:
(一)履约保证金交存和返还方式;
(二)履约保证金交存数额和期限;
(三)履约保证金以无利息的方式计算;
(四)履约保证金交存、返还及相关费用等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
(五) 逾期交存或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交存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的现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原则上不低于下列标准: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1万元缴纳履约保证金;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2万元缴纳履约保证金;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5万元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0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按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缴入城管局专用账户上。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待处置到位后经业主委员会、社区认定,城管局审核后办理返还手续。
(一)合同约定责任期内,未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养维修之责,造成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合同终止时,不移交或少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
(三)合同终止时,不移交相关资料或资料缺失的(以业主委员会盖章的资料清单为准);
(四)合同终止时,未按相关要求有序撤出的;
(五)合同未满擅自撤出物业的。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撤出服务项目,对未按规定要求移交又无法整改到位,或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协议,按实物的具体价格进行扣除。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
社区认定,城管局审核,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一)恶意退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诚信服务、不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
(四)合同约定的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用于小区善后处理和基础建设或纳入小区住宅维修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30日内,双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履约保证金返还:
(一)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向城管局提出返还履约保证金申请;
(二)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城管局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返还履约保证金的书面通知,返还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履约保证金返还以及产生的费用有争议的按合同约定处置。
第十四条 前期物业及其他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其履约保证金可从招标保证金中划转,但应在招标文书中予以明确。对不按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企业,列入物业诚信考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5 月 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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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6 17: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