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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黑河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市价联字[2007]4号

黑河市城区各物业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城区实际情况,经听证后,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的黑河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黑河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物业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及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是根据本地的物业企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黑河市城区物业分级管理规定》的服务项目和内容确定。多层住宅分为四级,高层住宅分为三级。具体等级划分、服务项目和内容按照《黑河市城区物业分级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政府指导价(基准价)

1、多层住宅:

一级住宅区:每月每平方米0.60元;

二级住宅区:每月每平方米0.45元;

三级住宅区:每月每平方米0.25元;

四级住宅区:每月每平方米0.15元。

(注:四级住宅区指单体散楼)

2、高层住宅

一级住宅区:每月每平方米0.90元;

二级住宅区:每月每平方米0.80元;

三级住宅区:每月每平方米0.70元。

在上述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不超过20%。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企业根据本住宅区具体的服务项目、内容和质量等因素,在规定的基准价、浮动幅度范围内,经双方协商后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市场调节价

其他非住宅由业主与物业企业根据服务项目、内容和质量,双方协商后,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缴纳,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约定的标准和计量单位计算缴纳。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高层住宅楼内设置载人电梯的,可另行收取电梯运行费(含电费),暂定为每月每户40 .00元(不含一层),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五、黑河市城区现行城市供水价格中不包括二次加压供水费用,其用电及维护费仍由用户另行缴纳。因此,多层住宅设置并运行二次加压供水的,暂定为每年每户50.00元,由物业企业或二次加压供水管理服务部门向用户另行收取。随着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二次加压供水所发生的费用将逐步理顺到城市供水价格中。

高层住宅小区二次加压供水、二次加压供热费用包括在物业收费标准中,不再另行收费。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通讯、有线电视等收费,应当由提供服务的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物业企业接受提供服务的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适当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物业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可向业主收取服务费,具体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七、黑河市城区低保户、残疾贫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减、免优惠政策,或采取救助措施等,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八、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企业必须按照《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企业在取得物业管理资质之前,及未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都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九、本通知规定由黑河市物价局会同黑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的办法及标准同时废止。

物业企业原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没有到期的,可继续履行合同或重新签订委托合同并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一、本通知规定适用于黑河市城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收费办法。


黑河市物价局 黑河市房产局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抄报:省物价局、建设厅、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

抄送:市建设局、法制办、监督检查分局、县(市)物价局、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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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9302 次     2010/4/13 15: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