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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承德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完善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承德市物价局 承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文件


关于调整承德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完善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建设局:

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考省内其它城市的做法,重新修订了承德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经我局审价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就相关收费问题提出如下要求,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次调整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为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的指导标准,做为制定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二、市中心区(双桥区、双滦区)内原各物业服务企业为普通住宅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仍执行现行标准。如确实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协商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双滦区报所在地物价局备案)。各住宅小区由于增加服务内容,改善服务质量,收费指导标准超过0.50元/每建筑平米的,按规定报市物价局审批(应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一致意见),各县(自治县)、营子区可参照执行。

三、住宅区开发周期较长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应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收费前2个月将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业主临时公约和相关服务合同报物价部门备案(双桥区范围内报市物价局)。按有关规定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没有成立的或成立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其物业服务费指导标准仍执行承价经费字(2005)25号文件规定。

四、高层住宅电梯收费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的,从期约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执行原规定。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小区要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六、“准物业服务”由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的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物业服务中心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企业资质条件,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七、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物业管理有偿服务收费的认识,特别是提高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认识。各县(自治县)、区物价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各种舆论工具加强对《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的宣传,使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员转变观念,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意识,促进物业事业的健康发展。

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

承德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基准价格

服务等级 收费标准(元/月 建筑面积平方米 浮动幅度
一级 0.80元(原标准0.50元) 10%
二级 0.70元(原标准0.40元) 10%
三级 0.60元(原标准0.30元) 10%
四级 0.40元(原标准0.20元) 10%
五级 0.20元 10%
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 0.40元(一层减半,十到二十层收0.50元,二十层以上收0.55元) 10%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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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3909 次     2010/4/13 8: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