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2008〕116号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部、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未移交住宅小区接管工作的通知》(办〔2008〕82号)精神,为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做好与各辖区政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对接工作,现就下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批权通知如下: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一)实施物业管理并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所在区域(社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部分中列支,在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所在区域(社区)内统筹使用。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一)实施物业管理并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计划应包括:申请报告,拟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和工程预算,业主或相关业主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名册,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的处置办法,使用计划原则上于每年10月份上报辖区政府;
2、辖区政府对业主委员会报送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批;
3、审批同意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使用计划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季度拨付至业主委员会,实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辖区政府应以所管辖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所在区域(社区)为单位,并根据所辖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新旧程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等情况,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计划应包括:申请报告,拟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和工程预算,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的处置办法,使用计划原则上于每年10月份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各辖区政府报送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
3、审核同意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下达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使用计划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季度拨付至辖区政府,实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二○○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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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9 10: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