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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公布甘肃省物业服务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暂行)等问题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7137

各市、州物价局、房产局、建委、建设局:

根据《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物业服务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暂行),现予以公布。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反馈。

本通知实施前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物价局、建委《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甘价房地[2000]61号)规定的管理权限,已审批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尚未到期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到期后按《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本通知执行。

 

附件:1甘肃省物业服务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2甘肃省物业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

3甘肃省物业小区二次供电管理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甘肃省物业服务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一、多层住宅(九层及以下)         单位:元/月·㎡

物业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基准价

0.50

0.40

0.30

0.20

浮动幅度

20%

20%

20%

不上浮,下浮不限

二、高层住宅(十层以上)           单位:元/月·㎡

物业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基准价

1.50

1.30

1.10

0.80

浮动幅度

15%

15%

15%

不上浮,下浮不限

说明:

1、上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照《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进行考核,确定物业服务等级。

2、住宅、办公及营业用房以房屋实际用途区分。

3、同一住宅区内有高层住宅及多层住宅的,按其公共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及服务水平,分别确定相应等级收费标准。

4、同一住宅区域内的办公和营业用房分别在同一小区相应等级住宅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多层加收100%200%,高层加收25%50%

5、高层住宅不设电梯的参照多层住宅确定收费标准。

6多层住宅设电梯的参照高层住宅确定收费标准。

7 物业服务费中不包含电子监控及共用照明电费,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计量,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合理分摊并定期公布。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

8、地下室以实际用途区分,物业服务费按多层物业服务费的70%计收。

9、业主自有车库物业服务费按多层住宅相应基准价的50%计收。

附件2

甘肃省物业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

1、室内停放自行车每次0.20,过夜(超过24点,下同)0.30,全月停放每辆每月按5.00元收取;

2、室内停放机动自行车每次0.40,过夜0.60,全月停放每辆每月15.00;

3、室内停放摩托车每次0.60,过夜1.00,全月停放每辆每月25.00;

4、汽车在小区内露天固定停车场停放,小型汽车每次2.00,过夜3.00,全月停放每辆每月80.00;两吨以上货运汽车每次停放3.00,过夜5.00,全月停放每辆每月120.00元。室内停车场停放,小型汽车每次3.00, 过夜6.00,全月停放150元;两吨以上货运汽车每次停放4.00,过夜7.00,全月停放每辆每月180.00元。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小区内住户在共有停车场停放按月缴费的70%收取。有自备车库的不得收取停车费。

5、形成规模实行封闭式管理并设有固定停车场所的物业管理小区,经物价部门核准后,可向进入小区内半小时以上的外来机动车辆收取一次性停车费,对进入小区未满半小时的车辆不得收费。

附件3

甘肃省物业小区二次供电管理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

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物业小区可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收费标准按实际用水量每立方水收取0.10元。

物业小区二次供电管理费收费标准为:管辖用户在1000户及以下的每千瓦时收取0.05元;1001户至3000户的每千瓦时收取0.04元;3001户及以上的每千瓦时收取0.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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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4715 次     2010/1/29 10: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