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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  号:津价发〔2005〕47号 签发单位: 新津县物价局 新津县房产管理局

津价发〔2005〕47号


新津县物价局 新津县房管局 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

县内各物业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切实保障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理》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以及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分级分等定价原则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尚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结合不同物业项目的实际,按照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物业环境、配套设施设备条件,以及满足其正常运行、维护的要求,分别在相对应的服务等级基准价和项目等级基准价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约定执行标准,并在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后,报县物价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县物价局备案。
四、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附件1),由与物业服务等级(以下简称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相对应的服务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与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以下简称项目等级)指导标准相对应的项目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构成。
  五、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2)和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3),按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制定并公布的标准执行。
六、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中的项目等级基准价,是维持所在物业的公共环境、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的基本成本(含能耗、设施设备与绿化的日常维修养护及其相对应人员的成本),除此以外的物业服务成本(不含保险费)和法定税费、企业利润应进入服务等级基准价。
七、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环境、配套设施设备等条件如果超出或达不到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或项目等级指导标准的,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结合实际,参照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八、物业买受人自物业竣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统一标准全额缴纳。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设计用途、同一档次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统一标准收取。住宅物业应严格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如另作他用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十、新建房屋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物业买卖合同中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其中住宅物业应参照本通知精神,明确物业服务等级,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的有关内容及其价格标准。
十一、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装修管理,其管理服务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并在协议中明确:
  1、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向装修施工方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电梯住宅按不高于0.03元/平方米•天,其他多层住宅按不高于0.0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计算。
  2、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了装修管理服务费用,不得再收取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等其他费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费用由直接责任人另行承担。
  3、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清运费标准按建筑面积不高于2.00元/平方米收取,具体由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约定。
十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中不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车辆停放费、共用设施(如游泳池等)使用费。
十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不得计入价内),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并不再分摊计量总表至业主户表之间的管线损耗。
十四、原经县物价局审批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小区,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未到期限,经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并报县物价局备案后方可继续沿用原合同规定的标准;合同期满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和程序报县物价局备案。
十五、经备案后的各项收费应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单位职工宿舍的物业管理和拆迁安置小区等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县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罚。
十八、本通知从2005年5月1日起试行。此前新津县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文件以及其它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新津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
2、新津县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
3、新津县住宅物业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指导标准(试行)
   

新津县物价局 新津县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九日

 

附件1:
新津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
  一、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本标准基准价按5万㎡住宅物业测算,其他面积物业的基准价随面积的变化调整:其他面积物业基准价=5万㎡物业某等级基准价+(50000-物业面积)÷50000×5万㎡物业某等级基准价×10%,但调整幅度最多不超过10%。
住宅类型  物业服务
等级与基准价 环境设施设备 项目等级与基准价 适用范围
(项目最低面积,㎡) 浮动幅度(各基准价基础上分别浮动)
服务等级 基准价
(元/㎡.月) 项目等级 基准价
(元/㎡•月)
多层 一级 0.78 甲等 0.25 15000 ±10%
二级 0.58 乙等 0.18 20000
三级 0.38 丙等 0.10 30000
四级 0.20 丁等 0.06 40000
高层 一级 0.94 甲等 0.63 15000
二级 0.75 乙等 0.46 20000
三级 0.57 丙等 0.32 30000
二、服务等级与人员配置 
住宅类型 服务等级 配置人均
面积(㎡/人)R1 人员配置
调整系数R2 项目人员数配
置参考意见
多层 一级 1600 1 项目人员配置数=项目面积÷R1+(50000-项目面积)÷10000×R2
二级 2000
三级 2500
四级 3500
高层 一级 1300 1.5
二级 1600
三级 2000
  注:1、多层住宅指7层(含)以下住宅,多层电梯项目等级基准价参照高层丙等。
    2、本标准中的高层住宅是指8层(含)以上的住宅。
    3、低于适用范围最低面积的项目,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附件2:
新津县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
一 级
项目 内 容 与 标 准
(一)基本
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二)房屋 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
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 服务 1、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
养护 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二 级
(一)基本 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
(二)房屋 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3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3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 服务 1、按幢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半月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2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积水。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4、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三 级
(一)基本 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二)房屋 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 服务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六)绿化养护管理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四 级
1、服务项目按照三级指导标准确定。
2、服务内容和标准参照或部分达到三级的内容与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附件3:
新津县住宅物业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指导标准(试行)
  一、多层住宅项目等级指导标准
住宅类型 项目等级 环境设施设备情况与标准

 

 

 
宅 甲等 1、小区封闭,布局合理,设计好,质量优,环境美,有一定规模的园林小景。
2、绿地率达到30%以上,容积率1.5以下。
3、专用固定停车位不少于1个/1户;有共用的自行车停放场所。
4、楼宇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安全防范设施不少于三项。
5、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水、电、气、消防设施完备。
6、文化娱乐场所、体育活动或儿童娱乐等设施不少于三项。
7、有规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用房。
乙等 1、小区封闭,布局合理,环境良好,有一定的园林小景。
2、绿地率达到25%以上,容积率2.0以下。
3、专用固定停车、共用停车位不少于1个/1户;有共用的自行车停放场所。
4、具备楼宇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安全防范设施不少于二项。
5、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比较完善,水、电、气、消防设施完备。
6、文化娱乐场所、体育活动设施或儿童娱乐等设施不少于二项。
7、有规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用房。
丙等 1、小区封闭,布局基本合理,有一定的环境。
2、绿地率达到20%以上,容积率2.5以下。
3、专用固定停车、共用停车位不少于1个/2户;有共用的自行车停放场所。
4、具备楼宇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安全防范设施不少于一项。
5、水、电、气、消防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6、有公共活动场所或简单的体育活动器械、设施。
7、有规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用房。
丁等 环境设施设备情况与标准参照或部分达到丙等的情况与标准,由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住宅项目等级指导标准



宅 甲等 1、小区封闭,设计好,质量优,环境美,有较好的园林小景。
2、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楼层19层(含)以上。
3、绿化率30%以上,楼宇主要通道布有盆栽。
4、有中央消防监控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完善。
5、电梯和二次供水系统配置合理,有自备发电机或配双回路电源。
6、配套有机动车停车场,固定停车位不少于1个/1户;有共用的自行车停放场所。
7、楼宇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安全防范设施不少于三项。
8、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水、电、气设施完备。
9、文化娱乐场所、体育活动或儿童娱乐等设施不少于三项。
10、有规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用房。

 

 

 
宅 乙等 1、小区封闭,设计、质量和环境好,有一定的园林小景。
2、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楼层12层(含)以上。
3、绿化率25%以上,楼宇主要通道布有一定盆栽。
4、有消防监控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完善。
5、电梯和二次供水系统配置合理,有自备发电机或配双回路电源。
6、配套有机动车停车场,固定停车、共用停车位不少于1个/1户;有共用的自行车停放场所。
7、楼宇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安全防范设施不少于二项。
8、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合理,水、电、气设施完备。
9、文化娱乐场所、体育活动或儿童娱乐等设施不少于二项。
10、有规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用房。
丙等 1、小区封闭,设计、质量和环境较好,绿化率20%以上。
2、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楼层8层(含)以上。
3、有消防监控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完善。
4、电梯和二次供水系统配置合理,有自备发电机或配双回路电源。
5、配套有机动车停车场,固定停车、共用停车位不少于1个/2户;有共用的自行车停放场所。
6、楼宇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安全防范设施不少于一项。
7、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比较合理,水、电、气设施完备。
8、文化娱乐场所、体育活动或儿童娱乐等设施不少于一项。
9、有规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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