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房政字[2007]13号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方式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管理制度,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由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购房人缴存维修基金的方式,调整为购房人持维修基金缴存通知单直接到维修基金金融业务承办银行缴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缴存方式
(一)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房屋办理初始登记前,持有关资料到市房管局办理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开户备案手续,并依据小区已竣工楼房的测绘报告和购房合同,登入济南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系统维护购房人及其所购房屋的信息,打印“济南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二)购房人持“通知单”到“通知单”载明的承办银行业务网点缴存维修基金,领取“济南市商品住宅维修基(资)金缴存凭证”。购房人领取的“缴存凭证”为两联,一联为业主留存联,一联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凭证。
(三)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但未建立维修基金制度的住宅小区(含独立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按前二款的规定办理维修基金开户备案手续,通知购房人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及时缴存维修基金。
二、实行时间
调整后的维修基金缴存方式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
三、房屋产权登记
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购买商品住宅(含与住宅结构一体的非住宅用房)的单位或个人,自2007年3月1日起,申请办理所购房屋所有权证时,应提交维修基(资)金缴存凭证,对未缴存维修基金的,房管部门不予受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
调整缴存方式前已将维修基金缴存至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但尚未取得“缴存凭证”的,可持维修基金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拆迁安置单位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拆迁安置的,应按规定缴存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提交维修基(资)金缴存凭证。
四、其他事项
(一)2007年3月1日前,维修基金代收单位仍按照维修基金原有工作流程代收、代缴维修基金。3月1日后,代收单位将代收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及领用的代收收据整理完毕,于3月15日前全部移交至市房管局。
(二)维修基金代收单位必须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全部缴存至市房管局专户,逾期仍未足额缴存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三)市房管局将在各小区公示小区已缴存维修基金的帐目明细,接受业主的监督。
附件:1、济南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通知单
2、济南市商品住宅维修基(资)金缴存凭证
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阅读:
13915
次
2010/1/11 10: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