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房物[2007]1183号
鼓楼、台江、晋安、仓山区房管局,马尾区、各县(市)建设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省建设厅《福建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以下统称“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对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或者小于上述规模的住宅物业,须经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公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福州市房地产联合信息网(www.fzfdc.gov.cn)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含)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表(见附件1);
2、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开发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3、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4、招标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1项材料需填报一式二份,第2~4项提交的材料可为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公章),同时需提交其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实。
四、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自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表(见附件2);
2、开标评标过程记录;
3、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4、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5、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6、与中标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正本;
7、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委托代理招标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1项材料需填报一式二份,第2~3项材料需加盖招标人公章,第4、5、7项提交的材料可为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公章),同时需提交其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实。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可不提交第7项材料。
五、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住宅物业,以及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的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福州市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表(见附件3);
2、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但投标人少于3个的书面证明材料;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4、开发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5、拟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1项材料需填报一式二份,第2项材料需加盖开发建设单位公章,第3~5项提交材料可为复印件。(需加盖开发建设单位公章),同时需提交其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实。对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可不提交第2项材料。
六、有关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按照物业管理四级职责分工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抓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备案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与中标备案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证明》(见附件4)与《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证明》(见附件5);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福州市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批准通知书》(见附件6)。对申请人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要求进行招投标,或提交的材料不够齐全有效以及材料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督促申请人限期进行整改。
2、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我市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我局的监督下,从省建设厅或我局公布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否则评标无效。
4、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承接前期物业管理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物业管理企业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事先核对是否具备由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证明》或《福州市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批准通知书》,否则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物业管理企业未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擅自承接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或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由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其他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以上通知请予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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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4 9: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