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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襄樊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或提取的维修基金在解交维金管理中心之前,由售房单位代管,代管期间只收不支。经审核后,金额存入专户银行。
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各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各自区域内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维修基金的来源
第六条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商品住宅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的缴交约定,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由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者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2.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住宅总规模建安造价1 5%(配置有电梯的住宅按2.5%)的比例提取维修基金,该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维修基金由房管局维金管理中心代管,并在银行开设专户,按栋立帐,核算到业主。
第八条售房单位代收或提取的维修基金,应当在收到
维修基金之日起十日内到维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基金缴交登记,代收基金之日起十日内到维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基金缴交登记,代收或提取的维修基金在解交维金管理中心之前,由售房单位代管,代管期间只收不支。经审核后,金额存入专户银行。
第九条售房单位应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购房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出具维修基金存款证明,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条维金管理中心收取维修基金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第十一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应转作维修基金。
第十二条维金管理中心在代管维修基金期间发生的业务费用,从代管的维修基金利息中列支。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发布前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交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的标准提出缴交方案,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维修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维金管理中心、业主委员会应将维修基金帐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维修基金,每6个月公布一次账目,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业主的查询。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维修基金帐务由业主 委员会指定的审计单位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维金管理中心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住房出售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l以栋为单位建立维修基金明细帐,核算到每户业主,按栋使用。
2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经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计划,拿出工程预算报告、维修基金使用申请报告,经业主委员会和维修栋号的全体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签字盖章。
3.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将业主通过后的工程预算报告、维修基金使用申请报告同时报送维金管理中心。维金管理中心专业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蹋堪,对工程预算和维修报告按照高效节俭的原则进行审批。
4.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维修使用计划,经相关业主同意,报维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使用。
5.维修项目施工时,先拨付30%的维修款,余额在项目完工后,维金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七条各经办维修基金的银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维修基金缴存、预支、结付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办理资金划拨。
第十八条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分摊方案,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同意,报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分别由全体业主、整栋房屋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委员会缴纳。
第十九条住宅区或单栋住宅内未出售的住宅,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的费用由住宅产权人按建筑面积分摊。
第二十条业主依法转让住宅后,原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不予清退,由原业主与受让方协商清算后,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金管理中心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缴交比例退给业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和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经维金管理中心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二十三条销售单位不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房产行政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不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房产行政相关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其房屋产权证书。销售单位未按照本办法提取维修基金的,房屋维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按照应当提取的维修基金的数额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维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按违纪资金处以万分之三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并追究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动用、挪用、使用维修基金;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维修基金及其它损失。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其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等级或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处以1000元一3000元罚款,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资金损失的万分之三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挪用维修基金;
2.未定期公布维修基金收支账目;
3.拒绝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查询;
4.维修项目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
5.其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改变维修基金用途的,维金管理牛心应责令其改正。造成业主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建立、管理,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襄樊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维修基金的规定和政策,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应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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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1384 次     2009/12/11 9: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