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服务业发展,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丹东市市区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已核发物业企业资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的物业管理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本小区的物业收费等级认定手续。办理物业收费等级需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复印件
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证明复印件
3、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物业收费等级申报材料
市物价部门收到齐全的资料,会同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据《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暂行办法》现场考核小区的收费等级,并通报考核情况。如果考核结果与物业收费等级申报情况不符,物业管理企业须依据物业收费等级考核结果,与业主委员会修订物业收费标准合同,然后到市物价部门办理价格认定手续。物业管理企业持市物价部门的价格认定手续,到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向业户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企业依据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提供达标服务的,可以收取前期物业费。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双方约定的合同及小区的建设规模、配套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能力等条件制定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前期物业收费标准。
申报前期物业收费标准需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复印件
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证明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复印件
5、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的买卖合同复印件
7、前期物业收费的书面申报材料
市物价部门收到资料齐全的申请,会同物业管理行政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暂行办法》现场考核评定。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并由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实行单项服务的物业收费,其申报所需的资料及程序与第三条、第四条相同。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收费,直接到物业所在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办证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复印件
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证明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物业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物业合同
5、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物价部门在收到资料齐全的申报材料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丹价发[2001]72号文件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暂行办法》
附件:
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发展,保护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三条 各级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并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普通住宅区、中高档住宅区和豪华住宅(高级别墅)区三种类型管理。
第五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当地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豪华住宅(高级别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特级管理,由物价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设施功能和成本费用水平等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条 中高挡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中省直物业公司由省物价局负责考核评定,其它的物业公司由所在市物价局负责考核评定。
第七条 中高档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内容包括管理机构和制度、房屋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治安保卫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管理、配套服务管理、社区文化建设、收费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 中高档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百分制收费等级考核评定办法。经考核评定,分数在90分(含90分)至100分为一级,80分(含80分)至90分为二级,70分(含70分)至80分为三级,60分(含60分)。至70分为四级,60分以下的,按普通住宅区收费标准执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等级考核评定表。
第九条 物价部门对等级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市物价部门或报请市政府确定每一等级的指导价标准。
第十条 物价部门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等级收费标准的70%收取。
第十二条 物业公司在确定对城市住宅区实施管理后,要求核定或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持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营业执照,到物价部门申报收费等级标准。
第十三条 物价部门对考核评定综合评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将发放等级牌匾。牌匾的式样及发放办法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高层住宅楼寓电梯运行费,可根据单独楼寓,独立核算,另行收取。由物价部门根据服务质量、服务时间和费用支出,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物价部门,对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每年年度考核评定的办法,时调整等级标准。年度考核时间定为二季度,也可视工作进展情况适当顺延。
第十六条 物业公司在按等级收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之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年度验证制度,物业公司每年二季度带上年度收支情况等资料到发证机关验证,证照审验合格后,在副本上加盖年度审验章。无《收费许可证》或使用未经审验的《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视为乱收费。
第十七条 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公司不得代其他单位对住(用)户收取包括水、电、煤气在内的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未经批准的管理基金、抵押金、保证金或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物业公司每半年至少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从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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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9 1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