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1、办公、商用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用房等非住宅。
2、高级公寓和别墅区。
高级公寓和别墅区的物业服务费标准须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预售房时,与买受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按百分制等级考核制定政府指导价管理。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为:一级0.3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二级0.25元,三级0.20元,四级0.15元。等级考核超过100分以上的,可适当上浮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在基准价基础上允许向下浮动,具体浮动幅度由物业企业与业主协商。
三、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标的新建住宅小区,或旧住宅小区经过改造,虽然达不到综合物业服务标准但经业主委员会同意聘请物业企业实行物业服务收费的,可以申报单项服务收费标准。新建住宅小区按《丹东市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中的第四条要求办理,改造的旧住宅小区按上述《暂行规定》中的第三条要求办理。单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具体标准为:
1、有专业保安队伍,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的可收取保安费。收费标准为2元/月·户。
2、有专业保洁人员,垃圾日产日清,每周至少清扫一次楼道的可收取卫生保洁费。收费标准为:住宅2元/月·户。
3、实行电子档案管理,档案资料查找方便的可收取物业档案管理费。收费标准为:0.50元/月·户。
4、小区内清理化粪池的可收取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费。取得产权住宅户的收费标准为:1元/月·户,与住宅户共用下水井的餐饮业用户收费标准为:5-10元/月·户。
单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在基准价基础上允许向下浮动,浮动幅度由物业企业与业主协商。
四、高层住宅楼电梯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出具电梯检验验收报告后,可收取电梯运行费。电梯运行费原则上按乘坐次数计收,每人次(上下为一次)0.20元。若无计量装置,可按住户家庭常住人员数量收取,每人每月12元;或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每月0.50元。
电梯运行费的收费方式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改变住宅性质,电梯收费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
实行刷卡运行的电梯,其电梯卡原则上按家庭常住人口数量发放,电梯卡初次发放不得收费,丢失补发的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审批。
五、小区内停车收费:小区内实行全封闭管理并有专人看管的车棚,看管费标准为:自行车3-5元/月;人力三轮车8元/月;电动自行车10元/月;摩托车及助力车15元/月。
小区内车库物业费收费按住宅物业收费标准的30%计收。
六、其它相关收费规定
1、在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期间,利用载人电梯运送家具、装修材料及垃圾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收取电梯使用费。运送装修材料、家具和建筑垃圾的电梯使用费最高收费标准为2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并签订服务合同。
2、在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期间,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堆放在院中的装修建筑垃圾,装修垃圾清运费收费的最高标准为: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包括100平方米)以下的100元;房屋建筑面积在100—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150元;房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2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
不经双方协商具体收费标准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的,一律不得收取电梯使用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
业主在装修期间,物业公司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物业公司一律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代其他单位对住户收取任何费用;更不准自立项目收费。
八、住宅小区物业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物业企业需持市物价部门的价格认定手续到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直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按时年检。
九、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物业企业在收费前,必须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处的醒目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公示。未进行公示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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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9 15: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