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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意见(试行)





萧政发〔2004〕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住宅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和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主体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也可以由当地社区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多数业主的意见,制订公布本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应当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区物业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的规范管理进行帮助和指导。

三、为便于日常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具体执行日常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四、住宅小区可以在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的基础上,利用小区道路、广场等公共空地,设置停车场地,有序组织管理。但小区下列位置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1、住宅小区防火间距内和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及住宅的消防登高面;

2、室外消防栓及水泵接合器40米范围内;

3、划出停车位后道路宽度不足3.5米的小区道路;

4、道路上空有管架、线桥等障碍物,且净高小于4米的。

五、住宅小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共有,部分业主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地停车,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停车,具体的有偿停车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意见负责制订,所有收益应全额用于小区物业维护和管理。

六、住宅小区停车管理需遵守以下原则:

1、规范有序原则。小区停车管理应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小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包括停车人和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及收费办法、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2、业主优先原则。凡利用小区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不得无限期固定租用。同时,应优先保证小区业主的车辆停放,在未满足本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公开公平原则。利用小区内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其使用权的租让,必须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泊位公开招租的,原则上最长租期不得超过1年,期满后应重新公开招租。在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时,可以采用非固定泊位按时收费的方式,以提高车位利用率。

4、兼顾全局原则。为保障公共利益,住宅小区必须保障消防车辆、120紧急救护车辆的通行,不得拒绝正在执行公务的执法用车以及邮政、水电设施抢修等作业车辆进入小区。

七、对违反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停放的机动车,影响小区道路畅通或公共安全的,管理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确定的相应办法进行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对临时进出小区需要暂时停放的车辆,应按管理人员指定位置停放,可以按照业主委员会确定的标准向停车人收取临时停车费用。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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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0361 次     2009/12/7 21: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