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汇区住宅物业小区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住宅物业小区车辆停放收费管理,维护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南汇区住宅物业小区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汇区住宅物业小区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上海市南汇区物价局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南汇区住宅物业小区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住宅物业小区车辆停放收费管理,维护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所有的住宅物业小区。
二、收费标准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燃汽助动车)、轻便摩托车、三轮车、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
1、自行车每月每辆6元;
2、电动自行车(燃汽助动车)、轻便摩托车每月每辆10元;
3、三轮车、摩托车每月每辆15元。
(二)汽车停放收费标准
1、临时停放
汽车在住宅小区内停放一小时内(含一小时)不收费。一小时以上八小时内(含八小时)露天停放每辆每次3元,车库停放每辆每次10元;八小时以上二十四小时之内(含二十四小时)露天停放每辆每次5元,车库停放每辆每次15元;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按上述标准重新计价。
2、包月停放
(1)露天停放每月每辆120元;
(2)车库(包括地下、地面)停放每月每辆250元;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地下车库每月每辆收取养护费50元;地面车库收取养护费20元;养护费用用于车库养护及小区道路设施维修、更新费用。
三、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修、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及搬场车辆进入住宅物业小区不得收费。
四、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物业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按照本规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车辆在全体共有部分停放收费的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车辆停放收费应按相关规定定期公示收支情况。
五、物业管理企业除按照本规定收取车辆停放费外(物业管理企业和车主签订保管合同的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六、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之前本区住宅物业小区车辆停放收费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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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7 21: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