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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欠交费用将被公示





《济南时报》/20080729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欠交物业费的业主追缴,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方式,可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未约定的,由业主共同委托的第三人或者业主委员会统一收取后,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交纳。

  小区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业主尚未入住,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果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则视为入住。

  欠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需要补交所欠费用并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其追缴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全体业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住宅物业服务招标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阅读: 6231 次     2008/7/30 8: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