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蕾/华商网/20080729
昨日上午开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为了对现实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一些新问题进行规范,《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在实施7年后进行了修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满足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其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筹委会组织召开。筹备委员会则需要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拟定首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身份、核定业主人数和物业面积,提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草拟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等。《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告知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告知30日内,应当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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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29 8: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