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政府日前召开会议通过了《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将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房屋空置半年以上的,物业服务费将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
新制定的这一办法明确规定,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可在30%以内的范围内适当降低,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与此同时,房屋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于停车收费问题,办法也做出了规定:小区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产权人或承租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其中,未停放车辆空置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为确保业主合法利益,办法还规定,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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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2 8: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