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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开发商不得擅自经营物业共用部分





马力/《新京报》/20101109


    开发商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开发商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的物业收支情况。北京市住建委今天发布了《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并正式启用。今后,开发商在销售房屋前就要制定好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

    据介绍,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及示范文本是《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重要的配套政策之一,它将作为业主入住后到成立业主大会这段时间里,开发商和业主对小区物业相关问题、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规约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开发商和业主签字后,就必须遵守。

    与北京过去的临时管理规约相比,新版临时管理规约,首次分为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两个部分。其中,制定规范明确了开发商在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以及必须写入规约中的条款。如开发商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开发商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等。

    此外,示范文本首次明确了装修作业的时间。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如果违法约定,开发商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如果拒不改正的,开发商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小区内公示违规行为。


阅读: 6794 次     2010/11/9 16: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