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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小区共用部分收益业主可以与物业协商





翟烜/《京华时报》/20101030


    昨天,市住建委与市工商局正式发布《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新版示范文本从今年10月27日起启用。其中规定,业主入住后可就共用部分经营收益与物业协商。

  对于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引发的纠纷,正式出台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则预留了专门的合同附件供双方就协商约定。也就是说,在开发商和业主未交接前,开发商不得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但在业主与开发商交接结束,并选聘了物业公司后,业主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如何利用和分配共用部分经营和收益。而在此前的规定中,这个问题未明确规定,导致众多小区出现纠纷。

  示范文本还调整了前期物业服务中的服务提供主体,明确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除非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况,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示范文本约定建设单位及物业企业不得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用途。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作为商品房预售和现房买卖合同的附件,通过网上签约的方式由业主与建设单位签订。当事人可登录“首都之窗”查阅下载。


阅读: 7045 次     2010/11/1 11: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