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琰/《深圳商报》/20101022
市政府法制办21日在其官方网站(http://fzj.sz.gov.cn),就市住房和建设局起草了《关于贯彻<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起草的《若干规定》是对《条例》的细化、解释和补充规定。
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
当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部分业主随意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对物业安全造成危害,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若干规定》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业委会津贴薪酬由业主大会定
业主大会活动经费等费用的提取问题一直以来是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发生的主要导火索之一。《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从物业服务费中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为明确该比例,市住建局有关课题组进行专题研讨反复论证。
《若干规定》把选择权交给了业主大会。课题组认为,该比例由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物业类型、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业主人数、业主大会活动频率等诸多因素共同决定,因此,难以规定统一的提取比例,即使规定了统一的提取比例,实践中也难以有效实行。在调研中,多数街道办负责人强烈建议由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提取标准。因此,《若干规定》明确:业主大会应综合考虑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物业服务费标准、业主人数等因素,确定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等费用的标准。
《若干规定》对业主大会的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代表制度等未作出详尽的规定,拟在修订后的《指导规则》中再行细化和明确。
物业公司不得停电停水停气
《若干规定》对停车场车辆保管、公用事业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若干规定》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机动车停放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若干规定》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用停电、停水、停气等方式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若违反,则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公司之间交接时闹纠纷街道办可出面协调。《若干规定》提出了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具体措施。其中提出,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发生矛盾纠纷等出现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和安全的情况,街道办事处可以召开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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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2 9:40:00